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百科

企业八种补贴个税风险汇总篇

 

  企业除正常的工资薪金序列外,常常会向员工发放各种补贴、津贴、补助,然而这些东西到底要不要缴纳个税?多年来一直争议多多。本文尝试着结合税收法规和实务就常见的八种补贴和津贴进行分析。

  

 

  一、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并同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实务中,同工资薪金一起按月发放的常见的补贴有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午餐补贴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一致,无论是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还是其他任何一种补贴补助,只要同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并在工资薪金制度中做了规定,均应在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上按照工资薪金处理,自然在个税上也是按照工资薪金当月合并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单独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

  所谓单独发放,应具备三个特点:与工资发放时间上不同步;在工资薪金制度中无规定(可能单独在其他制度中规定);表现为实报实销或者按照不同级别和岗位确立标准。

  1、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个税问题

  这种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那么问题来了,目前全国各地情况各异,有些地方有标准,有些省份无标准。实务中,有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无标准的全额并入当月收入缴纳个税。

  2、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发放形式与核算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发放形式,有的是直接按照标准现金发放,有的是根据票据报销,很多企业直接将票据报销部分列入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用),这是不准确的,一经发现不仅面临不能扣除风险,还可能导致个税风险。标准的做法是无论现金发放还是票据报销,只要是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性质,均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当然在通讯费用这一块,如果是公司登记注册的电话号码,不需要视为补贴补助,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即可。

  3、各地对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规定汇总(统计不全,仅供参考)

  三、住房补贴

  如果是列入工资薪金制度,随工资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自然也计入工资薪金,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形式的住房补贴,实务中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现金形式发放;另一种是以报销房租形式。

  1、现金形式发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法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144号文件的规定,任何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均应全额计入当期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除了外籍个人以外。

  2、报销房租形式

  报销房租形式中,企业如果取得的公司抬头的房租发票入账,可直接计入职工福利费,视同为员工宿舍,不需要按照上述144号文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医疗补贴

  随着医疗保险的推广,企业直接发放医疗补贴越来越少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列举出了三种医疗补贴类型,分别是企业向职工发放的

  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种医疗补贴均应并入当期工作缴纳个税。

  五、误餐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按照文件规定,误餐补助似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务中很多企业其实并不是发放的真正的误餐补助,而是以误餐补助之名,行工资薪金之实。国税总局后来又专门对不征个税的情况做了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来,误餐补助实际上分成两类:

  1、工资薪酬制度中规定的,按月、按人发放的误餐补助视同工资薪金交税;

  2、确是是“误餐”而给予的特殊补助,符合财税1995年82号文件要求的,可以免征个税,但需要提供工作记录和误餐记录等证据作为不征税的佐证。

  六、差旅费补贴(津贴)

  上条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也规定了差旅费补贴的免税问题,但实务中如何理解这种补贴性质?如何确定一个清晰的补贴标准?税企争论不休,甚至各地税务机关也难以统一。

  差旅费是企业因公出差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通常包括四个部分:城市间交通费、目的地城市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城市间交通费和目的地城市住宿费普遍采用的是凭票且按标准报销,不存在所谓补贴或津贴。只有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于较为琐碎,不易监控,不易取票等特点,常常采用包干形式,这就形成了常见的差旅费补贴。问题是,这部分补贴标准何在?目前能够见到的只有《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这一个文件可以作为参考。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中规定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伙食补助费定额50元,公杂费定额30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文件对2006年的老文件进行了更新,将公杂费改为市内交通费,同时将补贴标准调整为伙食补助100元,市内交通费80元。

  企业虽然没有统一标准,但应在实务中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相应标准,那么标准内的合理差旅费补贴可以免征个税。但标准制定尽量不要同国家上述标准差异过大,避免引发税务机关关注,被认定为不合理。

  有一些企业在内部制度中还规定了出差人员在报销出差相关费用(包括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后,还发放了额外补贴,比如按照出差天数每天200元单独的出差补贴。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免税的差旅费补贴,应该并入发放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生活补助费(困难补助、抚恤金等)

  企业对于一些的确有特殊困难的员工,会适当发放生活补助或者困难补助,这部分补贴也属于典型的职工福利费,那么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所得中包含了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其做了解释:税法第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实务中这个免征个税的生活补助费究竟如何界定?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做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按照文件说法,可以总结出免税生活补助费的三个标准:

  1、发放针对的是特定事件和原因,如员工家庭意外、自然灾害等,不能无缘故发放;

  2、支付的也不应该是长期或持续性补助,而是临时性、一次性支付。这样才能够属于个税免税范围。

  3、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应以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准,如生活补助、抚恤金等都有相关规定,具体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此处略。

  不同时符合这三个标准的任何形式的生活补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取暖补贴和降温补贴

  在高温和低温天气,部分企业也可能向员工发放特殊的取暖补贴和降温补贴,有人认为这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是这种情况可以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第三款规定的免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这种理解看似有理,实际上在税法上对于什么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早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而且这种取暖费和降温费的发放通常是针对内部员工的货币形式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按照上条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福利费中免征个税的范畴。因此应当在发放当月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总结

  1、针对企业发放的各类补贴补助,首先应区分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只要是工资薪金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且跟随工资一并按月发放的,统统应该计入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发放的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补贴又分为两类,需要缴纳个税的补贴和免征个税的补贴:

  (1)免征个税的补贴有误餐补助、差旅费补助、生活补助费及一定范围内的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但需要注意每一项免税补助都有相对应的特殊要求或者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合理补助也不能享受免税。

  (2)企业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助均不能享受个税免税政策,合并到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